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昆明市晋宁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 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不予批准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见附件 )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2 |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 |
3 |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
4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 |
5 | 住所使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按《昆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 |
6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7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8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条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条件提供有关材料 |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承诺办结时限:0.5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地址: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www.ynaic.gov.cn
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或在受理之日起0.5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科窗口领取。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 晋宁区昆阳街道昆阳街100号(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电话咨询: 0871-67895949(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网络咨询:http://www.ynaic.gov.cn
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2.咨询回复
(1)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2)网络回复:http://www.ynaic.gov.cn
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晋宁区发改经贸局三楼,昆明市晋宁区纪委驻区发改经贸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投诉:0871-67808769(昆明市晋宁区纪委驻区发改经贸局纪检监察组)。
网络投诉:http://www.ynaic.gov.cn
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1)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
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郑和路365号。
联系电话:0871-67892078。
(2)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38号。
联系电话:0871-64154217。
行政诉讼机关名称: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516号。
联系电话:0871-66127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