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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价格执法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1-03-12 11:22
名 称: 规范昆明市公务员录用考试期间考点周边宾馆、酒店住宿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文号: 关键字: 规范,昆明市,公务员,录用,考试

规范昆明市公务员录用考试期间考点周边宾馆、酒店住宿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1-03-12 11:22 浏览次数: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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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宾馆、酒店(旅店)等住宿服务企业经营者:

全省2021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将于3月26日至28日举行,为规范考点周边宾馆、酒店(旅店)等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酒店行业的健康发展。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管局在此郑重提醒告诫我区各考点周边宾馆、酒店(旅店)等住宿服务企业经营者,在2021年3月20日至30日期间:

一、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二)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不得相互串通涨价;

(四)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五)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六)不得实施其他任何形式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价格法》,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可以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价格法》,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顿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有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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