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昆明市晋宁区文艺团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群众文化的发展和繁荣,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文化需求,营造文明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培养和扶持优秀文艺团队,加强对全区文艺团队的管理,激励全民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二十九条,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团队成立,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队伍建设,第五章团队活动,第六章经费扶持,第七章附则。本办法所指文艺团队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在本区发起,经所属乡镇(街道)文化站批准设立的、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经常进行公益性或非公益性演出活动的文艺团队。成立文艺团队按照自愿申请、乡镇(街道)文化站审核登记、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的程序进行。文艺团队要建立健全团队人员进出审批机制,确保团队成员及整体业务水平相对稳定,除个别创作排练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流动辅导外,其他团队成员如无特殊情况,进入、退出团队应当提前申请并报所属乡镇(街道)文化站备案。文艺团队必须配备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热心公益性群众文化事业的团队负责人,担负全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指导。辖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做好监督和管理。文艺团队活动必须制度化、经常化。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每年参加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活动或参加区(含区级和相关部门)以上活动不少于3次,参加培训、排练的年活动日在50天以上,全年演出5场以上。为体现对文艺团队的关心和支持,鼓励文艺团队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对社会效益较好的文艺团队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所需经费从公共文化服务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起执行,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