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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内部审批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1-03-03 14:02
名 称: 食品(除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文号: 关键字: 食品,特殊,生产,办事,指南

食品(除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1-03-03 14:02 浏览次数: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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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除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食品(除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晋宁区行政区域内从事28个食品类别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申请人(具体食品类别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乳制品,酒类,特殊膳食食品和其他食品)。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中出现以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机关的受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1)申证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2)申请事项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3)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4)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后,一年内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5)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企业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6)企业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后,五年内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延续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

6.延续许可申请免予现场核查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许可机关作出声明,不得委托或授权;(2)提供上一许可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相关控制记录,包括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记录;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记录;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记录,每年一份产品实验室测量比对检验报告、两份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以及产品经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检的记录;运输和交付控制记录;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运行记录,保证食品可追溯;企业食品生产相关控制记录须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3)企业在许可有效期限内,存在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存在拒绝、阻挠、逃避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行为的;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等未按要求整改的;存在立案查处行为的,不得申请免予现场核查。

不予批准的情形:

(1)现场核查未通过。

(2)申请书及资料不符合许可要求。

(二)依申请变更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同新办(首次);

2.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生产地址、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为:

申请变更事项经审查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变更要求。

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变更事项经审查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变更要求。

(三)补发予以批准的条件:

1.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申请补办,申请人提交遗失申明。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2.材料符合要求的,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3.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不予批准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补证要求。

(四)依申请注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

2.申请人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不予批准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注销要求。

五、许可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网上受理

受理地点: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办理地点: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昆阳大街100号

办理地点交通方式:可乘14路公交车昆阳客运站下车,步行至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或乘坐城内公交车南门下车,步行至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申报网址: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

七、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新办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项   目

材料要求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填写清晰完整,加盖公章。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3

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按照产品类别填写,每个类别一份设备、设施清单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4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间布局平面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按照产品类别制作工艺流程图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5

生产用水的水质检验报告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检验机构出具

6

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或企业标准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公告

7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署的制度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8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市级工信部门出具

9

试制合格产品检验报告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检验机构出具

10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注: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上传资料格式要求:1.均需要加盖企业鲜章;2.每一上传项目请扫描成连续文档上传,不可用压缩包,除非是项目中分有多个需上传的子项目(例:多个申证单元涉及多个标准的可压缩包上传);3.系统上带*的为必传项,需严格按照资料要求上传。

2.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介质要求

份数

材料来源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延续)

填写清晰完整,加盖公章。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2

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正副及品种明细原件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3

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材料

与新办相同(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间布局平面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用水的水质检验报告;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或企业标准;试制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注:1.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先登录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上传相关材料,企业所提交的验证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2.资料选用 A4纸打印复印,同时加盖公章; 3、申请免予现场核查和许可检验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许可机关作出声明,不得委托或授权;提供上一许可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相关控制记录,包括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记录;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记录;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记录,每年一份产品实验室测量比对检验报告、两份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以及产品经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运输和交付控制记录;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运行记录,保证食品可追溯;企业食品生产相关控制记录须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

3.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介质要求

份数

材料来源

1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填写清晰完整,加盖公章。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2

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正副及品种明细原件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3

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材料

1.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应提交变更后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卡;2.变更地址名称表述,而实际生产地址未发生变化的。应出具地址名称表述变化的证明文件及声明。3.变更食品类别、生产地址的,提交与变更食品类别、生产地址相关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间布局平面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或企业标准;试制合格产品检验报告。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注:1.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先登录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上传相关材料,企业所提交的验证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2.资料选用 A4纸打印复印,同时加盖公章。

4.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发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介质要求

份数

材料来源

1

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

补办申请应注明1.补办原因;2.法人签字盖章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2

与补办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注:1.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先登录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上传相关材料,企业所提交的验证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2.资料选用 A4纸打印复印,同时加盖公章。

5.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介质要求

份数

材料来源

1

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

注销申请应注明1.注销原因;2.企业无债权债务、涉案涉诉保证;3.法人、股东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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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人自备

2

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正副及品种明细原件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3

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注:1.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先登录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上传相关材料,企业所提交的验证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2.资料选用 A4纸打印复印,同时加盖公章。

八、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整改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整改时限不计算在内。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2)网络提交。网址 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1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为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申请受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1)企业在递交申请资料时,受理部门应填写《申请材料登记表》。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设立食品生产企业不符合设立食品生产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及审查通则以及相应细则要求,存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问题的,受理部门发出《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补正。

(6)申请事项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企业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1、组成核查组

现场核查应当由区市场监管局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并按照国家总局有关规定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进行现场核查,企业应予以配合。

核查组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核查组成员的知识结构应搭配合理,其中核查组长由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总局备案的审查员担任。

根据需要,可以选派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但技术专家不作为核查组成员。

2、核查程序及要求

(1)核查组应当召开首次会议,由核查组长向申请人介绍核查目的、依据、内容、工作程序、核查人员及工作安排等内容。

(2)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所列核查项目,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实施现场核查。必要时,核查组可以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3)核查组长应当召集核查人员对各自负责的核查项目的评分意见共同研究,汇总核查情况,形成初步核查意见,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

(4)核查组对核查情况和申请人的反馈意见进行会商后,应当根据不同食品类别的现场核查情况分别进行评分判定,并汇总评分结果,形成核查结论,填写《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5)核查组应当召开末次会议,由核查组长宣布核查结论,组织核查人员及申请人分别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注明情况。监督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6)参加首、末次会议人员应当包括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核查组成员及监督员。参加首、末次会议人员应当在《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上签到。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7)核查组必须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现场核查,确认申请材料内容与企业实质内容的一致性。现场核查范围主要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及按规定需要查验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对于首次申请发证、变更以及延续换证的企业,核查组在现场核查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是对于属于产业政策限制类以及疑是淘汰类的产品或生产线应当查验产业政策符合证明;

二是对企业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审查其有效性、符合性。

三是对于出厂检验为自行检验的企业,其检验设备应当符合相应规定,并通过周期性检定,检验人员具备相应检验资质。出厂检验为委托检验的,被委托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委托检验协议期应5年以上;

四是现场核查其供排水设施时,应当按规定查验其水质检验报告,水质检验报告应该为具备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

五是申请人在生产场所外建立或者租用外设仓库的,应当承诺符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关于库房的要求,并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必要时,核查组可以对外设仓库实施现场核查。

(8)现场核查按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的项目得分进行判定。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分项且总得分率≥85%的,该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有0分项或者总得分率<85%的,该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9)现场核查结论为未通过现场核查的,如企业不认可现场核查结论,拒绝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签字的,核查应当做出书面记录,由核查员、监督员共同签字,并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3、实行监督员制度

晋宁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应当委派1名监督员参加现场核查。监督员应当由从事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人员担任。监督员的职责主要是: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现场核查工作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观察员记录表》(见附件),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负责对企业生产场所、主要设备设施等等进行拍照留存,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相关核查文书上签字;观察员对现场核查程序、过程、结论有异议的,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4、企业已通过GMP、HACCP认证的,许可机关原则上不再组织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企业提交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符合认证要求跟踪调查报告后,由企业自行进行试制产品全性能检验。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审批人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情况,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许可结果将在晋宁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kmjn.gov.cn)公开。

办理结果:对许可通过的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件有效期5年。对不予许可的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2.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3.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窗口: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7895949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http://zwdt.km.gov.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 窗口投诉: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昆阳街100号;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晋宁区纪委驻区发改经贸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7808769;

3.信函投诉:昆明市晋宁区纪委驻区发改经贸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晋宁区发改经贸局三楼,邮政编码:650600;

4.网站: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kmjn.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晋宁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宁区食品(除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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