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内容
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注销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二)《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
(三)《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发布)第二条、第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3.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4.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变更: 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后,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三)注销: 广告经营单位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经营条件,停止从事广告经营。
五、申请材料
(一)许可: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原件1份)、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变更:
1.《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原《广告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与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三)注销:
1.《广告经营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与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说明: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一)许可:《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见附表1);
(二)变更:《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表2);
(三)注销:《广告经营注销申请表》(见附表3);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形式:网上受理
受理地点: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办理地点: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昆阳大街100号
办理地点交通方式:可乘14路公交车昆阳客运站下车,步行至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或乘坐城内公交车南门下车,步行至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申报网址: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一)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二)变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三)注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告经营许可证》或《准予注销通知书》,前者有效期限根据广告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的广告媒介的使用期限核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注销后,不得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