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恒银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等74户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案(听证告知书)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晋市监罚听告[2021]11号
昆明恒银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等74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昆明恒银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等74户企业(企业类型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下同)长期停业未经营、也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经本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无法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与上述企业取得联 系,亦无法直接或通过邮寄方式向上述企业送达告知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昆明恒银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等74户企业,因停业未经营,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企业年报,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本局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昆明恒银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等74户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昆明恒银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等74户企业的营业执照。详细名单在“昆明信息港”(https://www.Kunming.cn)及“中国晋宁网”(http://jn.Km.gov.cn)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也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在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毛文莉 田敬芬
联系电话:0871-67892772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9日
昆明恒银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等74户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案(听证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