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通〔2020〕10号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创建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经费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晋宁区创建云南省可持续发展
实验区经费补助实施方案
为促进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在我区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以充分发其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中的实验与示范作用,根据《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补助实施方案。
一、实施对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具有本区户口,在晋宁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期间(2018年-2020年),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以及人才培养等项目实施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和公民。
二、具体政策
(一)加大扶持力度,增强企业科技创新发展能力
1.对符合申报条件,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受理并进入评审程序的新申报或再申报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申报补助。
2.对新认定或再申报企业,新取得和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采取后补助方式再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
3.发展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或者企业产品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新产品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助。
4.被认定为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5.晋宁区外搬迁入晋,落地晋宁建设发展的高新技术企,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落地晋宁建设发展的在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
(二)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对认定为昆明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认定为昆明市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补助;对认定为昆明市院士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2.对被认定为云南省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
3.对被新认定或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平台建设任务的,在签订建设任务合同书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4.积极引进域外科技创新平台,对晋宁区以外科技部门已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搬迁入晋宁或在晋宁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每个国家级平台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每个省级平台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每个市级平台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5.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运行。
(1)对被认定为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或晋宁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的,给予2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通过省级、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2)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毕业1家企业,给予0.4万元补助,同一孵化器在同一年内获得区级补助金额的上限不超过8万元。
(3)企业在接受孵化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1万元补助。
(4)企业在接受孵化期间,完成新三板、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上市的,每上市1家企业给予孵化器2万元补助。
6.加大众创空间扶持力度,对新认定的昆明市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通过云南省、国家认定的,再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10万元的补助。
7.已认定的众创空间正常开展工作并通过科技部门年度考核合格的,对市级众创空间每年给予1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对省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每年给予2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8.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每年12月底前进行核查,对经省级认定,被纳入“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的在库中小企业,给予0.1万元补助;每年12月底前进行核查,对经国家认定,被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在库中小企业,给予0.3万元补助;被省级择优列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库”的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补助。对同时在“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 “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库”的中小企业,按就高原则计算补助。每年12月份核查前被清退的中小企业,均不给补助。
9.鼓励知识产权运用。企业以合法取得并完全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质获得银行贷款并用于创新发展项目,按其知识产权质押认定标的额对应的新增贷款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获得在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的一次性补助0.5万元;获得在1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500-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一次性补助2万元;获得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三)支持发明创造
1.对辖区内企业获得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及欧洲国家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每件分别2万元、0.3万元补助;对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每件分别1万元、0.2万元补助。同一件专利获多国家授权的,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且只进行一次补助。
2.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每件发明专利给予0.2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0.03万元和0.02万元补助。
3.对专利维持进行资助:为维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性,对专利权人及时缴纳专利年费维持专利有效的,按比例进行资助。发明专利有效期在1-9年期间的,每件补助缴纳年费的30%,专利有效期在10-20年期间的,每件补助缴纳年费的10%。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在1-5年期间的,每件补助缴纳年费的20%,专利有效期在6-10年期间的,每件补助缴纳年费的5%。
4.对被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对认定的“昆明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昆明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补助;对被认定为区级知识产权培育优势企业,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试点)学校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补助。
5.对参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并得到上级知识产权受理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扶持,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定的,再给予3万元的补助。
(四)支持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
1.辖区企业、单位、组织被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重点科技服务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2.对承担市级下达科技服务业发展年度考核指标的科技服务机构或企业组织,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每家最高给予1万元补助,未完成任务的不给予补助。
3.对经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区外科技服务机构落户晋宁经营的,经营期每满1年,给予1万元运行经费补助,最多补助3年。
4.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具备《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新设立或变更登记在晋宁辖区内的专利代理机构,机构设立或变更当年给予1万元的扶持,经营期每满1年,再给予0.5万元运行经费补助,最多补助3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为“全国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和5万元补助。
5.支持和鼓励辖区内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科技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研发合作等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的相关服务。对向社会开放科技资源并提供有效服务的管理机构,每年给予0.2万元补助。对辖区企业支付给国内产学研科技平台的技术支持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科技服务总价格的50%给予后补助,最高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万元。
6.对科技型企业获得创投机构股权投资的,按照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实际投资额,对获得投资的本地企业按照获得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尊重人才,大力倡导创新创业
1.在晋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期间,申报认定为昆明市中青年科技创新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0.5万元补助;申报认定为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其后备人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万元补助;申报认定为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或列为培养对象的,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万元补助。
2.申报并被认定为市科技创新团队的,给予团队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申报并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团队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3.积极组织开展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对参赛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补助6万元;对参赛企业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的,一等奖补助4万元;二等奖补助2万元;三等奖补助1万元;优胜奖补助0.3万元。同一参赛企业在同一年度内按就高原则只能补助1次。
4.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对申报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补助。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内按就高原则只能补助1次。
5.从昆明市各类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从辖区范围内遴选一批专家学者、种养大户认定为“晋宁区科技特派员”,通过认定的,聘用期内每年每人给予0.1万元补助。
(六)项目带动,促进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取得实效
对纳入《晋宁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项目库管理,项目建设取得实质性成效,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每年评选3-5个项目,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每个项目给予补助5万元。
对纳入《晋宁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管理的项目评选的原则:
1.项目已建成的,要通过验收或审计,产生了明显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2.项目仅部分建成但陆续投入使用,已开始产生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总体推进顺利,发展前景好;
3.非工程类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要求组织实施,产生了较好社会效益;
4.每个项目最多只能进行一次补助;
5.项目初审由区工科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联合审查,通过联审的项目,列入补助建议清单报批。
三、补助资金的申报与兑现
(一)补助申报程序
1.符合享受本补助政策的企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或公民按规定时间向昆明市晋宁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提交奖补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填报《昆明市晋宁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奖补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项目类补助还需按要求提供其它资料),由昆明市晋宁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初步审核。
申报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有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申报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不提交补助申请及证明材料不全或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
因本办法中“(一)----(五)”项补助政策与晋政办〔2018〕28号文部分补助政策相同,为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已按晋政办〔2018〕28号文提交2018年度补助申请材料又符合本办法“(一)----(五)”补助政策的,原提交材料同样适用于本办法相关补助的兑现,无需再重复提交相关材料,享受本办法补助的,不重复享受晋政办〔2018〕28号文相同补助政策。
2.通过初审的,由昆明市晋宁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领导小组会研并提出拟补助建议清单。补助建议清单在中国晋宁门户网站上公示15日。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前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时要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清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一般性异议由昆明市晋宁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重大异议报昆明市晋宁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已经解决的,由昆明市晋宁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兑现奖补的请示,提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补助兑现
1.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昆明市晋宁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个月内将资金兑现至补助对象。
2.接受补助的企业、组织、公民,应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好补助资金,并按照昆明市晋宁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领导小组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五、其它事项
(一)本补助办法实施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本补助办法由昆明市晋宁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