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中樑无照经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邱中樑(男,汉族)
经查:2019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三多村委会三多村的“昆明市晋宁区卓越家具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木家具生产活动,且无法提供营业执照。
经查明:2018年5月1日,当事人从王水全处以10万元/年的价格租得位于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三多村委会三多村2000平方米的厂房作为经营场所,并于2018年5月7日领取营业执照(名称:昆明市晋宁区卓越家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2MA6N5BWD6M)后开始从事木家具生产。2019年7月25日,当事人将上述营业执照注销。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仍开展家具生产经营活动,共计生产床具30张,货值金额合计6000元;未售出,无获利。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现场笔录、照片:证明当事人无照生产商品的现场状况;
3.询问笔录、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来源、无照经营的事实以及所生产商品的数量、价格、销售情况等。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予行政处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8000元。
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本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限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晋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月山分社(账号:71000113640200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