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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1910-156740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10-21 17:09
名 称: 双河彝族乡畜禽养殖生产经营失信禁入制度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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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彝族乡畜禽养殖生产经营失信禁入制度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21 17:09 浏览次数: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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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彝族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双河彝族乡畜禽养殖生产经营

失信禁入制度》

畜禽个体是一个有机生命体,畜禽疫(疾)病病因病理极其复杂,在某些疫病的最急性期,畜禽不表现任何症状即死亡;在某些疫病的潜伏期,无论实验室检测还是临床检查,都不能检出或诊断;官方兽医只对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进行检查,工作中依据畜禽养殖档案、抗体检测结果、专项检测结果、临床检查等进行判定。

畜禽养殖生产者应服从国家法规管理,落实各项养殖管理制度,提供合格产品;官方兽医应依申请对预出售的畜禽查验养殖档案资料及畜禽标识、临床检查,并出具处理意见。

畜禽养殖户应建立养殖档案记录,依法使用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遵守休药期规定;建立生产、防疫、用药、用料等畜禽养殖环节档案,做到有据可查。申请产地检疫无据可查的,推定失信,官方兽医可拒绝受理产地检疫申报。

畜禽养殖生产者、经营者(含承运人)双方应订立购销协议,双方诚信经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因运输途中、二次饲养过程中发病或死亡,双方协商解决;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推定双方失信,官方兽医可拒绝受理畜禽产地检疫申报,对畜禽经营者(含承运人)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畜禽经营者(含承运人)提供不实信息的,从发现之日后,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畜禽养殖生产者应告知畜禽经营者(含承运人)以上事项。

失信禁入期限无限期,失信行为登记在册,并向行业主管机构和社会公布。

        双河彝族乡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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