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彝族乡畜禽养殖生产经营失信禁入制度的政策解读
双河彝族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双河彝族乡畜禽养殖生产经营
失信禁入制度》
畜禽个体是一个有机生命体,畜禽疫(疾)病病因病理极其复杂,在某些疫病的最急性期,畜禽不表现任何症状即死亡;在某些疫病的潜伏期,无论实验室检测还是临床检查,都不能检出或诊断;官方兽医只对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进行检查,工作中依据畜禽养殖档案、抗体检测结果、专项检测结果、临床检查等进行判定。
畜禽养殖生产者应服从国家法规管理,落实各项养殖管理制度,提供合格产品;官方兽医应依申请对预出售的畜禽查验养殖档案资料及畜禽标识、临床检查,并出具处理意见。
畜禽养殖户应建立养殖档案记录,依法使用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遵守休药期规定;建立生产、防疫、用药、用料等畜禽养殖环节档案,做到有据可查。申请产地检疫无据可查的,推定失信,官方兽医可拒绝受理产地检疫申报。
畜禽养殖生产者、经营者(含承运人)双方应订立购销协议,双方诚信经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因运输途中、二次饲养过程中发病或死亡,双方协商解决;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推定双方失信,官方兽医可拒绝受理畜禽产地检疫申报,对畜禽经营者(含承运人)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畜禽经营者(含承运人)提供不实信息的,从发现之日后,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畜禽养殖生产者应告知畜禽经营者(含承运人)以上事项。
失信禁入期限无限期,失信行为登记在册,并向行业主管机构和社会公布。
双河彝族乡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