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问题解答(六)
一、一些地方反映有一些单位,采用新技术、以新业态新模式组织开展经营活动,在当地正常缴纳增值税,能够填报全套普查表,但在“地毯式”清查和普查登记中难以找到,无法使用PAD现场采集数据。这些单位如何处理?
答:《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规定,除建筑业法人单位在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外,其他普查对象应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针对各地反映的特殊情况,本着不重不漏的原则,现对此类单位的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登记条件。
1.依法成立,且2018年度在本地区有经营活动;
2.能够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有关证明材料;
3.能够提供经税务机关审签的2018年在本地区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有关证明。
(二)登记要求。
在登记时,各地普查机构要认真询问其实际经营地,要求其如实填报普查表中“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内容。其中,对于无固定经营活动场所、仅在注册地有办公席位或房间的单位,将注册地办公席位或房间视同其实际经营地。
(三)上报要求。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部署数据处理系统,各地普查机构使用该系统网上录入此类单位数据,审核无误后于5月15日前完成数据上报。
(四)后期数据处理。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单独标记,统一组织各级普查机构审核排重,删除与正常上报单位重复的单位。
二、如何在平台端修改611表中的机构类型、执行会计标准类别等分表指标?
答:5月1日起,各级普查机构可在平台端修改611表中的机构类型、执行会计标准类别等分表指标。在修改时,平台端将两次提示“机构类型、执行会计标准类别等属于分表指标,修改后可能造成后续财务表的删除,需重新填报,请谨慎修改”,确认修改后,平台将根据分表规则重新分配611表的后续普查表。普查机构需按新分配的播种,重新采集普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