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业务手册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昆明市晋宁区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申请。
二、适用对象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三、办理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四、实施机构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许可人员
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商登记业务知识,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文件以及云南省工商登记业务系统等。
六、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并提交规范材料。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经审查,不需要办理登记;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3.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
七、申请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 | 数量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 |
2 | 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
3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申报制地区按当地办法办理 |
4 |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
5 | 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原件 | 1份 | 自备 | |
6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作出决定部门 | |
7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作出批准部门 |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 | 数量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 |
2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
3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申报制地区按当地办法办理 |
4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 原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 |
5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作出批准部门 | |
6 |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 原件 | 1份 | 自备 |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 | 数量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 |
2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自备 | |
3 | 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
4 | 清税证明。 | 原件 | 1份 | 税务机关 |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
九、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许可证件
《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十一、许可办理
(一)申请
1.收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窗口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交材料清单责任。
接收地址: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窗口
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大街346号(昆阳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晋城镇庄蹻路81号(晋城为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所窗口);
晋宁区二街镇肖家营老大街(二街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上蒜镇为民服务中心(上蒜、六街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晋城镇新街文龙路56号(古滇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龙翔路(宝峰、双河、夕阳市场监管所)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登记
申请人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申请的,各接收窗口受理人员应对申请事项名称、申请时间、申请人联系方式、申请材料名称等内容予以登记。
3.收件凭证
各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办理期限等内容。
4.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各接收窗口受理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二)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各窗口受理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目录表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核对。
2.补正补齐材料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三)审查及决定
实行“审核合一”制,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作出登记决定的登记机关打印《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印章。
2.证件送达
当场登记的,直接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未能当场登记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3.归档
发出《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受理人员应将登记所有文书档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立卷归档。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准予登记通知书、审核表、申请人登记颁证及归档记录表等。
4.决定公开
《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打印后,决定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进行公开登记信息,供公众进行查询。公开网址为:http://yn.gsxt.gov.cn,公开信息应包括注册登记和备案信息。
十二、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1.窗口咨询
昆阳市场监管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大街346号
晋城为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所窗口:晋宁区晋城镇庄蹻路81号
二街市场监管所:晋宁区二街镇肖家营老大街
上蒜、六街市场监管所:晋宁区上蒜镇为民服务中心
古滇市场监管所:晋宁区晋城镇新街文龙路56号
宝峰、双河、夕阳市场监管所: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龙翔路
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申请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0871-67893261(昆阳市场监管所);
0871-67811226-8005(晋城为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所窗口);
0871-67891315(二街市场监管所)
0871-67807315(上蒜、六街市场监管所)
0871-67897315(古滇市场监管所)
0871-67845315(宝峰、双河、夕阳市场监管所)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3、网络咨询:http://www.ynaic.gov.cn
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二)进程查询
1.窗口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向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进行现场查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申请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进程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查询并回答其问题,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由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拨打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电话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查询电话: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号码。
3.网络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进行查询。
十三、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将符合列异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终止,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十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或政务服务大厅负责人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途径
1.窗口投诉: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晋宁区发改经贸局三楼,昆明市晋宁区纪委驻区发改经贸局纪检监察组。
2.电话投诉:0871-67808769(昆明市晋宁区纪委驻区发改经贸局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部门名称:昆明市晋宁区纪委驻区发改经贸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晋宁区发改经贸局三楼;邮政编码:650600。
4、网络咨询:http://www.ynaic.gov.cn
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三)投诉举报范围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的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四)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1)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2)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3)有明确的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
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2)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五)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要求查阅处理结果的,应允许;
6.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