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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1904-136294 主题分类: 工商登记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4-19 13:43
名 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文号: 关键字: 变更,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发布时间:2019-04-19 13:43 浏览次数: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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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昆明市晋宁区行政区域内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实施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法定登记机关,委托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马上办、一次办

      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与实质性内容不符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

数量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份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份

自备

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出具书面说明。

3

经营者身份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自备

4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自备

申报制地区按当地办法办理

5

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许可部门

6

委托代理人办理,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自备

7

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自备

8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需提交)

原件

复印件

1份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提交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属于台湾农民的提交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通过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http://www.ynaic.gov.cn)。

     七、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当场。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受理地址: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窗口

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大街346号(昆阳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晋城镇庄蹻路81号(晋城为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所窗口);

晋宁区二街镇肖家营老大街(二街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上蒜镇为民服务中心(上蒜、六街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晋城镇新街文龙路56号(古滇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龙翔路(宝峰、双河、夕阳市场监管所)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收件凭证:不能当场予以登记的,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不能当场予以登记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作出予以登记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根据审核结果,登记机关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准予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通知书),当场审核的,直接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准予登记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未能当场审核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决定证书。

  十、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应每年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登记机关每年组织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和年报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将符合列异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十一、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1.窗口咨询

昆阳市场监管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大街346号

晋城为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所窗口:晋宁区晋城镇庄蹻路81号

二街市场监管所:晋宁区二街镇肖家营老大街

上蒜、六街市场监管所:晋宁区上蒜镇为民服务中心

古滇市场监管所:晋宁区晋城镇新街文龙路56号

宝峰、双河、夕阳市场监管所: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龙翔路

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电话咨询

0871-67893261(昆阳市场监管所);

0871-67811226-8005(晋城为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所窗口);

0871-67891315(二街市场监管所)

0871-67807315(上蒜、六街市场监管所)

0871-67897315(古滇市场监管所)

0871-67845315(宝峰、双河、夕阳市场监管所)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网络咨询:http://www.ynaic.gov.cn

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二)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向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进行现场查询或打电话查询,查询电话: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号码。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晋宁区发改经贸局三楼,昆明市晋宁区纪委驻区发改经贸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投诉:0871-67808769(昆明市晋宁区纪委驻区发改经贸局纪检监察组)。

网络投诉:http://www.ynaic.gov.cn

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1)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

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郑和路365号。

联系电话:0871-67892078。

2)昆明市工商局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38号。

联系电话:0871-64154217。

行政诉讼机关名称: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516号。

联系电话:0871-66127651。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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