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注销核准登记业务手册
合伙企业注销核准登记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昆明市晋宁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销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机构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许可人员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六、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 要求 | |
1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 |
2 |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 原件或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 |
3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企业清算公告的情况)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 |
4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 |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许可证件
《准予注销通知书》
十、许可办理
(一)申请
1、窗口收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窗口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交材料清单责任。
接收地址: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窗口
地址:
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大街346号(昆阳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晋城镇庄蹻路81号(晋城为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所窗口);
晋宁区二街镇肖家营老大街(二街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上蒜镇为民服务中心(上蒜、六街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晋城镇新街文龙路56号(古滇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龙翔路(宝峰、双河、夕阳市场监管所)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网络收件:http://www.ynaic.gov.cn
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二)受理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第六项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三)审查
本行政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与听证方式进行。
1、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由相应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本行政审批的法定条件,对提交的材料较复杂需申请人说明的可与申请人进行会谈,并制作会谈记录。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根据会商制度程序会商审查。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后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决定
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或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定相应证书《准予注销通知书》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证件送达
申请人可到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窗口领取。
3、归档
证件送达后1个工作日内,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窗口经办人员进行汇总,集中归档。归档时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窗口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送达回证。
十一、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1.窗口咨询:
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大街346号(昆阳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晋城镇庄蹻路81号(晋城为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所窗口);
晋宁区二街镇肖家营老大街(二街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上蒜镇为民服务中心(上蒜、六街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晋城镇新街文龙路56号(古滇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龙翔路(宝峰、双河、夕阳市场监管所)
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电话咨询:
0871-67893261(昆阳市场监管所);
0871-67811226-8005(晋城为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所窗口);
0871-67891315(二街市场监管所)
0871-67807315(上蒜、六街市场监管所)
0871-67897315(古滇市场监管所)
0871-67845315(宝峰、双河、夕阳市场监管所)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3.网络咨询:http://www.ynaic.gov.cn
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二)进程查询
1.窗口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向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进行现场查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30,下午13:00~17:00。)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拨打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电话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查询电话: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窗口电话号码。
3.网络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进行查询。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一)投诉举报
昆明市晋宁区纪委驻区发改经贸局纪检监察组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办公室电话:0871-67808769。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注册企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
(二)结果处理
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举报人。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ƒ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④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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