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业务手册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昆明市晋宁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
3、联营企业;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5、私营企业;
6、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三、实施机构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许可人员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五、审批条件
1. 予以批准的条件:
(1)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2)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2、不予批准的条件: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 |
2 |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3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材料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 |
4 |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5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6 | 企业法人公章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七、办理时限
受理期限:5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法定时限:20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许可证件
《准予注销通知书》
十、许可办理
(一)、申请
1、窗口收件
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昆阳街100号(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收件:http://www.ynaic.gov.cn
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二)受理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第六项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三)审查
本行政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与听证方式进行。
1、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由相应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本行政审批的法定条件,对提交的材料较复杂需申请人说明的可与申请人进行会谈,并制作会谈记录。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根据会商制度程序会商审查。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后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决定
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或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定相应证书《准予注销通知书》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证件送达
申请人可到昆明市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
3、归档
证件送达后1个工作日内,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科窗口经办人员进行汇总,集中归档。归档时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科窗口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送达回证。
十一、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窗口咨询: 晋宁区昆阳街道昆阳街100号(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电话咨询: 0871-67895949(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网络咨询:http://www.ynaic.gov.cn
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一)投诉举报
昆明市晋宁区纪委驻区发改经贸局纪检监察组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办公室电话:0871-67808769。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注册企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
(二)结果处理
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举报人。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1)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2)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3)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4)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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