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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1904-136280 主题分类: 工商登记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4-19 13:14
名 称: 合伙企业设立核准登记业务手册
文号: 关键字: 合伙,企业,设立,核准,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核准登记业务手册

发布时间:2019-04-19 13:14 浏览次数:117
字号:[ ]

合伙企业设立核准登记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昆明市晋宁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核发。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机构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许可人员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六、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2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4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5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按《昆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5工作日。(申请人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许可证件

《营业执照》或准予登记通知书。

      十、许可办理

(一)申请

1.收件

窗口收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窗口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交材料清单责任。

接收地址: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窗口

地址:

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大街346号(昆阳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晋城镇庄蹻路81号(晋城为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所窗口);

晋宁区二街镇肖家营老大街(二街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上蒜镇为民服务中心(上蒜、六街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晋城镇新街文龙路56号(古滇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龙翔路(宝峰、双河、夕阳市场监管所)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网络收件http://www.ynaic.gov.cn

2.登记

申请人提交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的,各接收窗口受理人员应对申请事项名称、申请时间、申请人联系方式、申请材料名称等内容予以登记。

3.收件凭证

各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办理期限等内容。

4.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接收窗口受理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二)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各窗口受理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目录表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核对。

2.补正补齐材料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1.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三)审查及决定

实行“审核合一”制,申请人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换发营业执照。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完成变更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作出登记决定的登记机关打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并加盖本机关印章。

        2.证件送达

  当场登记的,直接发给申请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未能当场登记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3.归档

核发营业执照后15个工作日内,受理人员应将变更登记所有文书档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立卷归档。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准予登记通知书、审核表、申请人登记颁证及归档记录表等。

4.决定公开

营业执照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打印后,决定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进行公开登记信息,供公众进行查询。公开网址为:http://yn.gsxt.gov.cn公开信息应包括注册登记和备案信息。

        十一、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1.窗口咨询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窗口

地址:

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大街346号(昆阳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晋城镇庄蹻路81号(晋城为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所窗口);

晋宁区二街镇肖家营老大街(二街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上蒜镇为民服务中心(上蒜、六街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晋城镇新街文龙路56号(古滇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龙翔路(宝峰、双河、夕阳市场监管所)

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电话咨询

0871-67893261(昆阳市场监管所);

0871-67811226-8005(晋城为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所窗口);

0871-67891315(二街市场监管所)

0871-67807315(上蒜、六街市场监管所)

0871-67897315(古滇市场监管所)

0871-67845315(宝峰、双河、夕阳市场监管所)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3.网络咨询:http://www.ynaic.gov.cn

  (二)进程查询

  1.窗口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向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进行现场查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拨打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电话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查询电话: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窗口电话号码。

  3.网络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进行查询。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一)投诉举报

昆明市晋宁区纪委驻区发改经贸局纪检监察组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办公室电话:0871-67808769。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注册企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移送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

(二)结果处理

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举报人。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ƒ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3、合伙企业设立核准登记业务手册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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