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登记业务手册
公司设立登记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昆明市晋宁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核发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三、实施机构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许可人员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⑤有公司住所。
(二)不予批准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见附件 )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2 |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 |
3 |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
4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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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住所使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按《昆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 |
6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7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8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条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条件提供有关材料 |
七、办理时限
受理期限: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法定时限: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许可证件
《营业执照》
十、许可办理
(一)、申请
1、窗口收件
接收地址: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昆阳街100号(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收件:http://www.ynaic.gov.cn
(二)受理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第六项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三)审查
本行政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与听证方式进行。
1、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由相应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本行政审批的法定条件,对提交的材料较复杂需申请人说明的可与申请人进行会谈,并制作会谈记录。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根据会商制度程序会商审查。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后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决定
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或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证件送达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昆明市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3、归档
证件送达后1个工作日内,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科窗口经办人员进行汇总,集中归档。归档时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科窗口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送达回证。
十一、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窗口咨询: 晋宁区昆阳街道昆阳街100号(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电话咨询: 0871-67895949(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网络咨询:http://www.ynaic.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及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一)投诉举报
昆明市晋宁区纪委驻区发改经贸局纪检监察组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办公室电话:0871-67808769。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注册公司、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移送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
(二)结果处理
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举报人。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1)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2)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3)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4)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