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昆明市晋宁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不予批准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开业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见附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 |
2 |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
3 |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 |
4 |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
5 |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 |
6 | 住所使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按《昆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 | |
7 |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收件
受理地址: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昆阳街100号(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下午13:00~17:00 )
收件凭证: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2、网络收件
网址:http://www.ynaic.gov.cn
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或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科窗口领取。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 晋宁区昆阳街道昆阳街100号(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电话咨询: 0871-67895949(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网络咨询:http://www.ynaic.gov.cn
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2.咨询回复
(1)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2)网络回复:http://www.ynaic.gov.cn
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晋宁区发改经贸局三楼,昆明市晋宁区纪委驻区发改经贸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投诉:0871-67808769(昆明市晋宁区纪委驻区发改经贸局纪检监察组)
网络投诉:http://www.ynaic.gov.cn
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1)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
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郑和路365号。
联系电话:0871-67892078。
(2)昆明市工商局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38号。
联系电话:0871-64154217。
行政诉讼机关名称: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516号。
联系电话:0871-66127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