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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1904-136257 主题分类: 工商登记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4-19 11:46
名 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业务手册
文号: 关键字: 非公,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业务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业务手册

发布时间:2019-04-19 11:46 浏览次数:104
字号:[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昆明市晋宁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
  3、联营企业;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5、私营企业;
  6、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三、实施机构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许可人员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五、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见附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材料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七、办理时限

受理期限:5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法定时限:20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许可证件

《营业执照》

十、许可办理

  (一)、申请

   1、窗口收件: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昆阳街100号(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收件:http://www.ynaic.gov.cn  

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二)受理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第六项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三)审查

  本行政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与听证方式进行。

  1、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由相应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本行政审批的法定条件,对提交的材料较复杂需申请人说明的可与申请人进行会谈,并制作会谈记录。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根据会商制度程序会商审查。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后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决定

    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或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证件送达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昆明市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3、归档

证件送达后1个工作日内,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科经办人员进行汇总,集中归档。归档时行政审批科窗口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送达回证。

  十一、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窗口咨询: 晋宁区昆阳街道昆阳街100号(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电话咨询: 0871-67895949(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网络咨询:http://www.ynaic.gov.cn

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一)投诉举报

昆明市晋宁区纪委驻区发改经贸局纪检监察组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办公室电话:0871-67808769。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注册企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

  (二)结果处理

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举报人。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1)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2)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3)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4)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核准登记业务手册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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