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登记业务手册
公司变更登记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昆明市晋宁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变更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实施机构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许可人员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不予批准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见附件 )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2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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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 |
4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 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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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材料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 |
6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七、办理时限
受理期限: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法定时限: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许可证件
《营业执照》
十、许可办理
(一)、申请
1、窗口收件
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昆阳街100号(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收件 : http://www.ynaic.gov.cn
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二)受理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第六项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三)审查
本行政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与听证方式进行。
1、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由相应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本行政审批的法定条件,对提交的材料较复杂需申请人说明的可与申请人进行会谈,并制作会谈记录。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根据会商制度程序会商审查。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后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决定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或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证件送达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昆明市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3、归档
证件送达后1个工作日内,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科窗口经办人员进行汇总,集中归档。归档时行政审批科窗口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送达回证。
十一、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窗口咨询: 晋宁区昆阳街道昆阳街100号(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电话咨询: 0871-67895949(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网络咨询:http://www.ynaic.gov.cn
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一)投诉举报
昆明市晋宁区纪委驻区发改经贸局纪检监察组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办公室电话:0871-67808769。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注册公司、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
(二)结果处理
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举报人。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1)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2)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3)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4)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1、公司变更核准登记业务手册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