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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1904-136252 主题分类: 工商登记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4-19 11:38
名 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文号: 关键字: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办事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发布时间:2019-04-19 11:38 浏览次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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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昆明市晋宁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核发。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六、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

来源

其他

要求

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2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3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退伙变更的,第2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原件、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材料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4

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5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材料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6

涉及换照的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7

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注销清算人备案的,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及清算人成员名单;清算人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事项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原件、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七、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受理地址: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窗口

址:

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大街346号(昆阳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晋城镇庄蹻路81号(晋城为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所窗口);

晋宁区二街镇肖家营老大街(二街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上蒜镇为民服务中心(上蒜、六街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晋城镇新街文龙路56号(古滇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龙翔路(宝峰、双河、夕阳市场监管所)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下午13:00~17:00

收件凭证: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或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根据审核结果,登记机关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准予登记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当场审核的,直接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准予登记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未能当场审核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十、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1.窗口咨询

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大街346号(昆阳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晋城镇庄蹻路81号(晋城为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所窗口);

晋宁区二街镇肖家营老大街(二街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上蒜镇为民服务中心(上蒜、六街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晋城镇新街文龙路56号(古滇市场监管所)

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龙翔路(宝峰、双河、夕阳市场监管所)

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下午13:00~17:00)。

  2.电话咨询

0871-67893261(昆阳市场监管所);

0871-67811226-8005(晋城为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所窗口);

0871-67891315(二街市场监管所)

0871-67807315(上蒜、六街市场监管所)

0871-67897315(古滇市场监管所)

0871-67845315(宝峰、双河、夕阳市场监管所)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下午13:00~17:00)。

 网络咨询: http://www.ynaic.gov.cn

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二)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向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进行现场查询或打电话查询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晋宁区发改经贸局三楼,昆明市晋宁区纪委驻区发改经贸局纪检监察组

2.电话投诉:0871-67808769(昆明市晋宁区纪委驻区发改经贸局纪检监察组)

网络投诉: http://www.ynaic.gov.cn

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1)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

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郑和路365号。

联系电话:0871-67892078。

2)昆明市工商局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38号。

联系电话:0871-64154217。

行政诉讼机关名称: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516号。

联系电话:0871-66127651。

5、合伙企业变更核准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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