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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1904-136251 主题分类: 工商登记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4-19 11:36
名 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文号: 关键字: 非公,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办事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发布时间:2019-04-19 11:36 浏览次数: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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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昆明市晋宁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已取得营业执照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原件

■复印件

1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

复印件材料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复印件

1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地址: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昆阳街100号(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www.ynaic.gov.cn

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或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科窗口领取。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 晋宁区昆阳街道昆阳街100号(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电话咨询: 0871-67895949(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网络咨询:http://www.ynaic.gov.cn

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2.咨询回复

(1)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2)网络回复:http://www.ynaic.gov.cn

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晋宁区发改经贸局三楼,昆明市晋宁区纪委驻区发改经贸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投诉:0871-67808769(昆明市晋宁区纪委驻区发改经贸局纪检监察组)

网络投诉:http://www.ynaic.gov.cn

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1)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

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郑和路365号。

联系电话:0871-67892078。

2)昆明市工商局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38号。

联系电话:0871-64154217。

行政诉讼机关名称: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516号。

联系电话:0871-66127651。

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核准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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