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广告发布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申请内容:广告发布登记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晋宁辖区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单位。
1.《广告法》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一款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
(二)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
(五)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新办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2.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3.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4.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二)变更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条件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三)注销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
2.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3.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
4.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上述新办条件的;
5.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
6.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材料
(一)新办广告发布登记需提交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
2 | 媒体批准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由新闻广电出版部门核发 | 复印件加盖公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
3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由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核发 | 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法人登记证书。 |
4 | 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加盖公章。已有正式文件的提供其原件复印件;无正式文件的,提交关于广告业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说明,由申请单位盖章确认(原件)。 |
5 | 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出具的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
6 | 场所使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加盖公章。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二)变更广告发布登记需提交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
2 |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加盖公章。变更法人的提供变更后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变更媒介内容的提供变更后的媒介批准文件;变更场所的提供变更后的场所使用证明文件;仅办理减少广告发布媒介的变更不用提供材料。 |
(三)注销广告发布登记需提交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广告发布注销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
注:申请表在受理窗口领取,或到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http://www.ynaic.gov.cn)。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依据《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八条)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永乐大街412号(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科)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或在受理之日起二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准予登记的,制作准予登记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 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永乐大街412号(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科)。
电话咨询:0871-67808847。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1-67808847。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晋宁区发改经贸局三楼,昆明市晋宁区纪委驻区发改经贸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投诉:0871-67808769(昆明市晋宁区纪委驻区发改经贸局纪检监察组)。
网络投诉:http://www.ynaic.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1)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
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郑和路365号。
联系电话:0871-67892078。
(2)昆明市工商局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38号。
联系电话:0871-64154217。
行政诉讼机关名称: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516号。
联系电话:0871-66127651。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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