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晋宁区蔬菜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蔬菜废弃物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晋宁区实际,经过前期多轮调研,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起草了《晋宁区蔬菜废弃物管理、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31日,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发送至电子邮箱765269923@qq.com。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晋宁区蔬菜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7日
晋宁区蔬菜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废弃物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蔬菜废弃物,是指辖区内从事蔬菜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用于蔬菜储藏加工销售的冷库及蔬菜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从事蔬菜生产、经营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菜叶。
第三条 区环保局、农业局、城管局依据本办法明确的职责,负责晋宁辖区内蔬菜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市场监管、水务(滇管)、商务、交运、运管、财政、新闻中心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明确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晋宁辖区范围内蔬菜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五条 蔬菜废弃物的收集
(一)从事蔬菜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在蔬菜生产、经营场所配备建设蔬菜废弃物收集设施设备并保持设施设备完好、相对密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保证其正常使用并负责做好蔬菜废弃物的收集工作。
(二)蔬菜废弃物与其他废弃物应当分类存放,不得随意倾倒、混堆。
(三)从事蔬菜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当与具有运输资格的蔬菜废弃物专业收集运输单位和具备蔬菜废弃物处理资质的企业签定蔬菜废弃物运输、处置协议并按协议支付相关处置费用。
(四)从事蔬菜生产、经营的单位应于每年初向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城管局报告本单位年度预计产生蔬菜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并将与收集运输企业、处置企业签定的协议上报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城管局备案。
(五)区环保局负责对辖区用于蔬菜储藏加工销售的冷库及蔬菜交易市场配建、使用蔬菜废弃物收集设施设备进行督促落实并做好日常监管。
(六)区农业局负责对辖区内蔬菜生产种植地点范围内的蔬菜废弃物收集(包括自建沤肥池等设施自行处置方式)设施设备进行督促落实并做好日常监管。
第六条 蔬菜废弃物的运输
(一)从事蔬菜生产、经营的单位自备达到运输条件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必须是登记在本单位的车辆,驾驶员必须是本单位在册员工),本单位收集点收集的蔬菜废弃物,可自行运输到具备蔬菜废弃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二)从事蔬菜生产、经营的单位不具备运输条件,收集的蔬菜废弃物应当交由具有运输资格的蔬菜废弃物专业收集运输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到具备蔬菜废弃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并支付相关运输费用和处置费用。
(三)从事蔬菜生产、经营单位自备的运输车辆或具有运输资格的蔬菜废弃物专业收集运输单位开展清运工作,需将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运输人员及处置单位信息报区城管局备案。
(四)用于畜禽养殖或其他用途的废弃菜叶,须经区农业局出具相关证明方可运输。
(五)从事蔬菜废弃物运输的车辆,原则上要求在车头及车身两侧统一标挂红底白字标志牌,并探索通过安装GPS定位系统等方式,做到有效、规范管理。
(六)禁止个人运输车辆和未经备案的企业运输车辆擅自开展蔬菜废弃物收运工作。
(七)具有运输资格的蔬菜废弃物专业收集运输单位,要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及时收运蔬菜废弃物并运输到具备蔬菜废弃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收集清运蔬菜废弃物后,对蔬菜废弃物收集设施要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蔬菜废弃物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蔬菜废弃物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车厢达到相对密闭,清运过程中不得出现泼洒和废液渗漏。
(八)区城管局负责辖区内蔬菜废弃物运输的备案、监督和管理。需在道路上对蔬菜废弃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时,由区运管局和区交警大队负责安排人员配合区城管局开展检查工作。
第七条蔬菜废弃物的处置
(一)蔬菜废弃物必须由具备蔬菜废弃物处置资质的企业统一进行处置。具备蔬菜废弃物处置资质的企业,须将相关资质证书报区环保局备案后方可进行营运。
(二)从事蔬菜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处置厂区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配备蔬菜废弃物贮存、处置的相应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及其所采用的技术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人员;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具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可行的蔬菜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蔬菜废弃物处置企业要保持蔬菜废弃物处理厂环境整洁,按区环保局要求按时接收、处置蔬菜废弃物。
(四)蔬菜废弃物处置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蔬菜废弃物,处置好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做到安全生产。
(五)蔬菜废弃物处置企业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对每日收运、进出厂站、处置的蔬菜废弃物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区环保局。
(六)蔬菜废弃物处置企业要按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蔬菜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区环保局、农业局、城管局、水务(滇管)局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七)对蔬菜废弃物处置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区环保局牵头,晋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发改经贸局配合开展。
第八条蔬菜废弃物生产单位、收集运输企业和处置企业之间对蔬菜废弃物的数量和费用的认定和结算方式,由三方在收集、运输、处置协议中进行约定和履行。
第九条 蔬菜废弃物产生、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分别建立蔬菜废弃物产生、运输、处置记录台账,按日记录蔬菜废弃物的数量及处理情况,于次月5日前向区环保局、城管局报告上月蔬菜废弃物产生、运输、处理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在蔬菜废弃物产生、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备案从事蔬菜废弃物收集、运输或处置活动。
(二)将蔬菜废弃物交给未经备案的单位、个人收运或处置。
(三)将蔬菜废弃物随意外运倾倒、抛洒或长时间堆放。
(四)从事蔬菜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区环保局、农业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蔬菜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十二条产生蔬菜废弃物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随意外运倾倒蔬菜废弃物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二条及《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相关规定,对单位(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未经备案从事蔬菜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并导致污染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或污染事件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从事蔬菜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查处工作,由区级各责任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辖区范围内从事蔬菜生产、经营的单位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本办法相关要求,配合区级各部门开展相关监管、查处工作。
第十七条 区财政每年应当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以保障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城管局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蔬菜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
第十九条 区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造成损失或污染事件等严重后果的,移交监察机关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