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案例分析及问题解答(第5期)投资审计项目审理案例
审计报告问题描述:
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
2010年1月21日,建设指挥部提交了施工许可申请书,2011年3月7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开工;2010年1月23日,在未获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六条“……承担公路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的规定。
审理分析:
一是该问题事实表述逻辑关系不清晰;二是法规引用与问题表述不相符,该条法规重点是突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问题,事实表述是突出“未批先建”问题,所以,该法规不能说明项目未批先建问题。
审理意见:
1.将事实表述进行调整。修改为:项目建设指挥部2010年1月21日向上级提交了施工许可申请书,2010年1月23日,项目指挥部在未获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单位正式开工建设;2011年3月7日,省交通运输厅才正式批准项目开工。
2.法规引用进行修改。调整为: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的规定。(编写单位:审理督查处)
案例二:事实表述累赘、法规引用不当
审计报告问题描述:
部分棚户区改造在建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开工建设。
截至2018年2月1日,C县棚户区改造安置点9个项目,计划占地617 290.71平方米,目前均已开工建设。但审计发现,9个项目仅有2个棚改安置点(7号地块、24号地块)办理了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登记,涉及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另外7个项目均未办理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登记,涉及土地面积36万平方米。
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的规定。
审理分析:
1.问题定性标题表述不完整,没有反映涉及面积。
2.事实描述应直奔主题,重点反映未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与违规事实无关的情况不需要反映,且应当列举1至2个项目名称;
3.定性法规引用《建筑法》与问题描述的事实内容不相符。事实描述“项目未办理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登记,涉及土地面积36万平方米”,定性法规应从《土地法》完善手续方面进行考虑,不应从建筑施工方面考虑。
审理意见:
1.对问题定性进行补充。修改为:部分棚户区改造在建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开工建设,涉及土地面积36万平方米。
2.对事实表述进行修改。修改为:截至2018年2月1日,C县棚户区改造安置点 7个项目未办理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登记,涉及土地面积36万平方米。
3.调整定性法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引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四)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编写单位:审理督查处)
案例三:定性不完整
审计报告问题描述:
P项目未按设计图施工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一是未按审定的施工图施工。P项目是A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项目在未完成核准、工程规划许可、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投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情况下开工建设。工程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审查合格的情况下,完成了剧院主体结构及钢结构、宿舍楼主体结构施工,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二是未经竣工验收,违规交付使用。P项目一期工程在未完成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情况下投入使用。
审理分析:
从取证资料和内容表述中可以看出,该项目在项目核准、工程规划许可、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投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都存在问题,定性标题只说到施工图设计问题,不要能涵盖所有违规情况,定性不完整。
审理意见:
结合违规事实对重新进行问题定性。(编写单位:审理督查处)
案例四:事实表述不清楚
审计报告问题描述:
项目进展缓慢,未按期完成。2016年10月,L厅与AA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价300万元,项目建设期12个月,截至2017年12月,该项目未建设完成。
审理分析:
事实表述没有说清楚该项目是个什么项目,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等,未说清楚AA公司承担的建设任务是什么,审计时的建设工程进度和工程款支付情况,也未说明未建设完成的原因。
审理意见:结合取证资料,完整表述问题事实。(编写单位:审理督查处)
案例五:处理意见不当
审计报告问题描述:
土地出租未报批及评估,涉及土地360亩、年租金500万元。
据资料反映,2011年至2017年,M公司土地出租未进行评估及履行报批手续,分别与10家单位(企业)、法人、自然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涉及出租土地360亩,年租金500万元。部分出租土地合同期限长达30年。
根据**规定,责成M公司积极整改,全面清理核实土地出租及合作经营情况,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批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审理分析:
该问题定性基本准确,事实表述也比较清楚,但处理意见不恰当。该出租行为已经发生,且已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但审计组提出“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批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处理是不符合实际的。
审理意见:
将处理意见修改为“根据上述规定,责成M公司今后应按照相关程序对租赁的土地进行报批和评估,加强租赁行为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另外,审计组应关注以下两点:一是M公司土地出租的租金与市场价之间的差异,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二是土地出租事项是否履行了“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违规决策的相关责任人应进行责任追究或移送处理。(编写单位:审理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