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案例分析及问题解答(第1期)保障房项目审理案例
保障房项目审理案例
案例一:问题定性及处理不全面
审计报告问题描述:
G县公租房建设期间直接对外销售,所得售房收入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
G县6个乡镇所建公租房、廉租房由于建设资金筹集不足,将所建公租房、廉租房在建设期间按期房直接对外销售,共计收取售房款5500万元,已缴国库500万元,已坐支支付工程款4800万元,未上缴财政200万元。
处理意见:严格按“收支两条线”将涉及乡镇售房款纳入财政预算。
审理分析:
1.该问题事实表述中涉及两个违规点:一是公租房、廉租房建设期间违规对外出售;二是收入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审计组仅将问题定性的重点放在“所得售房收入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理处罚意见片面且不明确,仅要求“严格按‘收支两条线’将涉及乡镇售房款纳入财政预算”;
2.事实表述中缺少两个基本要素:一是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二是6个乡镇共违规对外销售公租房、廉租房的数量。
审理意见:
1.在事实表述中完善违规对外销售公租房、廉租房的时间和数量;
2.将定性标题修改为“G县6个乡镇公租房、廉租房建设期间违规对外销售**套,所得售房收入**元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
3.处理意见应当要求6个乡镇立即停止出售在建公租房、廉租房的行为,对相关决策责任人应追究责任,并要求G县今后足额筹集建设资金,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对于售房收入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问题,由于坐支的资金已用于支付工程款,结合实际可仅对余额进行处理,要求将尚未上缴财政的资金200万元作上缴财政处理。(编写单位:审理督查处)
案例二:法规引用不当
审计报告问题描述:
L州C县卫生系统2016年已入住公租房100套,未按县政府规定的标准2元/平方米收取租金,而是按县卫生局2012年制定的实施细则1元/平方米收取。
上述行为违反了《C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政办发〔2014年〕**号)第**条“非城区工业园区厂矿企业、乡镇教育卫生等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按2元/平方米收取,若市场租金发生较大变动,则由相关部门调查后作出调整”的规定。
审理分析: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C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是根据此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的操作性更强的具体规定。该问题引用C县规定没错,但此项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L州人民政府,单独引用不恰当。
审理意见:
应在引用县级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引用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定性依据应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以及《C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条“……”的规定。(编写单位:审理督查处)
案例三:问题反映重复
审计报告问题描述:
1.农村危房改造贷款贴息补助资金50万元闲置未用超过1年。
2015至2016年,C县财政预算共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贷款贴息补助资金73万元。截至2017年5月,该笔资金在财政局惠农专户中一直未使用。2017年6月,C县财政局将贴息补助资金73万元拨到各乡镇。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有5个乡镇从该笔资金中兑付农户贴息补助23万元,剩余补助资金50万元闲置未用。
2.C县未及时兑付农村危房贷款贴息补助资金 100万元。
截至2018年2月,C县有1 105户农户已还清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900万元,财政应补助农户贴息资金126万元,已补助26万元,未补助100万元。
审理分析:
就单个问题而言,上述两个问题定性准确、表述清楚。但若两个问题联系起来看则发现,它们表述的是同一事项的不同方面,且问题金额在时间点上有包含关系,即资金都是农村危房改造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存在资金闲置1年的原因是未及时兑付给农户。
审理意见:
将两个问题合并表述,从能反映问题本质的角度来定性。将问题定性调整为“未及时兑付农村危房改造贷款贴息补助资金100万元,造成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闲置50万元”。(编写单位:审理督查处)
案例四:问题反映不完整
审计报告问题描述:
G市住建局违规将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610万元用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市政建设项目。
*年*月,G市财政局拨付住建局上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610万元。住建局将该笔资金用于支付公路等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等工程款310万元,支付城市廉租公租房建设等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300万元。
处理意见:责成G市人民政府督促住建局将上述违规使用的资金610万元归还原资金渠道。
审理分析:
1.上述问题的定性和处理从报告内容中看是准确的,但在底稿资料审理时发现,审计取证单、审计底稿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反映的问题金额与报告代拟稿中反映的金额不一致。
2.出现这类状况应该是在审计征求意见期间问题金额有了调整变化。查阅审计过程的取证资料后发现,审计组最初查出的问题金额为800万元,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进行了部分整改,已有200万元资金归还了原资金渠道。被审计单位就上述事项向审计组报告了整改情况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审计组对审计期间的整改情况予以认可。但在审计报告中,审计组未对审计期间的整改情况进行表述,仅简单地对问题金额进行了删减。
审理意见:
在问题定性中完整表述问题金额800万元。在定性法规引用后、处理法规引用前将审计期间的整改情况进行表述,以保证完整反映审计查出问题的情况,处理意见仅对未整改的600万元资金要求归还原资金渠道。(编写单位:审理督查处)
案例五:取证不充分
审计报告问题描述:
向不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对象发放征收补偿款。
2016年8月,A市房屋征收中心征收了张三购买的1号土地及房屋,兑付了补偿资金300万元。经审计核实,该房屋原属于X单位所有,2005年5月,张三与X单位签订了《土地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价50万元。购买后张三并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及房屋相关过户手续,目前土地及房屋性质仍为国有。
处理意见:A市人民政府应进行整改。
审理分析:
1.审计组将该问题定性为“向不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对象发放征收补偿款”依据不足。不能因为未办理土地及房屋相关过户手续就否定张三与X单位之间交易的合法性,而应当重点关注交易的真实性。但从事实表述和取得的相关证据来看,交易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审计组仅取得2005年5月双方签订的《土地房屋买卖协议》,未对购买价款50万元的资金支付情况进行核实。
2.对问题的处理意见过于笼统,不明确具体。
审理意见:
审计组应对张三向X单位支付50万元价款的真实性进一步核实,分情况进行定性处理:一是张三确实向X单位支付了50万元价款,则房屋交易真实,房屋确实属于张三所有,张三就属于补偿对象,不能因未办理过户手续而定性为不符合改造补偿条件。对于未办过户手续问题,应要求A市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张三按规定补缴过户相关的土地出让金等税费;二是张三并未向X单位支付50万元价款,则房屋交易不真实,可以定性为“向不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对象发放征收补偿款”,处理意见应追回已兑付的补偿资金300万元。此外,可能还涉及个人违法违纪问题,应进一步追查处理。(编写单位:审理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