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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1701-021996 主题分类: 区政府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17-01-16 10:28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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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晋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用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晋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用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1-16 10:28 浏览次数: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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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留用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我局留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有效公务出行,降低公务交通支出费用。根据《晋宁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晋宁县党政机关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办法》、《晋宁县党政机关定向化保障车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县人社局留用车辆适用范围:晋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留用车辆,是指全县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完成后,核定保留在我局的一辆应急用车(云AFU171号车辆)和暂时留在我局待移交晋宁县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管理使用的劳动保障监察车辆(云A337LD号车辆)。

第四条 使用留用车辆外出办理公务活动的不得再报销交通费用。

第五条 留用车辆的使用。

以保障应急工作为主,不得固定给个人使用。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以下公务活动可以使用留用车辆:

(一)发生各类突发事件,需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处置时。

(二)因公外出到保障范围外,且公共交通不能保障的地点。

(三)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印发工作方案明确车辆保障的各类重要公务活动。

(四)急需到保障范围外开展公务活动,或因保密工作需要且公共交通不能按时保障的。

(五)陪同上级领导检查、调研等公务活动。

第六条 符合上述范围条件之一的可按单位管理审批权限安排出行。

第七条 留用车辆使用报批和备案程序

(一)留用车辆的使用由局办公室按照先急后缓,先领导后部门的原则统一调配。

(二)使用留用车辆实行“谁申请、谁驾驶、谁负责”的原则,不另行安排驾驶员。驾车人员出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留用车辆用车过程中违章所受的各种处罚驾驶员个人承担。

(三)留用车辆在使用前请先在值班室进行用车登记,用车完毕及时停回停车位,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外过夜的要及时报告局主要领导并向局办公室备案。

(四)使用留用车辆由用车部门填写车辆用车审批单(附件1),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将《车辆用车审批单》报局办公室备案。

(五)局办公室须将车辆使用情况(用车时间、事由、行车路线、车辆号牌)以电子表格方式于每月最后一天,节假日顺延,报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附件2)。

第八条 留用车辆的管理

(一)严禁公车私用。

(二)局属各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用途使用留用车辆。

(三)留用车辆由局办公室实行集中管理,定点停放。

(四)留用车辆保险、维修、加油实行政府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实施。

(五)留用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必须先向主要领导报告;留用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要先报主要领导同意,方可进行维修保养;大修需经主要领导召集会议研究同意,方可大修。

第九条 为确保管理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对违反规定使用留用车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 局办公室要建立留用车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严格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等信息。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出的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晋宁县人社局留用车辆用车审批单

2.定向化保障车辆使用备案表


附件1

晋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用车辆用车审批单

                    编号:(201 年)  号

部门名称


出车时间


行车路线


用 车

事 由


用车申请人

及联系电话


乘坐人数


车辆号牌


负责驾车人员及

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车辆管理及派车人(签字)


局主要领导审批

(签字)


备注:本表出车时一式二份,局办公室、驾车人员各一份


附件2

晋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用车辆使用备案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用车时间

用车事由

用车路线

车辆号牌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车辆管理单位和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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