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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1412-359005 主题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12-04 09:05
名 称: 《晋宁县优秀文艺作品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文号: 关键字: 奖励 扶持 . 作品

《晋宁县优秀文艺作品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时间:2014-12-04 09:05 浏览次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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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县优秀文艺作品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为鼓励更多文艺人才和文艺精品涌现,不断推动晋宁文艺事业繁荣发展,我部研究起草了《晋宁县优秀文艺作品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4年12月4日至2014年12月10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渠道反馈意见:

  电话:0871—67897908

  传真:0871—67897908

  电子邮件:XWL7892710@163.COM

  

                                  中共晋宁县委宣传部

                                       2014年12月4日

  

  

  

晋宁县优秀文艺作品扶持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努力创作生产更多具有晋宁元素、反映时代特点、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作品,不断涌现更多文艺人才和文艺精品,以更多优秀作品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鼓舞全县人民朝气蓬勃迈向未来,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及晋宁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晋宁县优秀文艺作品扶持奖励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提倡体裁、题材、形式、手段的充分发展,同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注重效益。

  第三条  开展对文艺作品的扶持、奖励,旨在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及县委十二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建立文学艺术创作扶持奖励机制,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动晋宁文艺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二章  优秀文艺作品扶持

  第四条   扶持对象

  本县常住户口或长期在本县工作的文艺工作者,在本县工作或居住在本县的县级各文艺家协会会员,正在创作的反映晋宁元素的文艺作品。

  第五条  扶持范围

  扶持范围包括文学、戏剧、影视剧(动漫)、歌曲、广播剧等艺术门类原创文艺精品和重大现实题材创作精品;对宣传晋宁有较大影响力或较好市场潜力的文艺作品。

  第六条  扶持条件

  1.申请扶持者应是文艺作品所有权人,具有较强的创作实力和完备的创作计划,具备完成创作所需的基本条件。

  2.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市场发展潜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传播当代中国价值理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的优秀文艺作品。

  3.体现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爱国主义主旋律,具有晋宁本土特色,反映晋宁重大题材,体现晋宁历史或现实特征的优秀文艺作品。

  凡已获得其他部门、个人或机构全额支持的项目,不列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第七条  申报要求

  凡要求列入晋宁县优秀文艺作品扶持的项目,由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向县文联提出申请,多人合作的作品由主创人员申请。

  申报文艺扶持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1.《晋宁县文艺创作资助申报表》。

  2.申报单位的注册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3.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申报项目相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第八条  审批程序

  1.县文联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遴选、审议、评估、论证,确定拟扶持项目。

  2.拟扶持项目在县内媒体或相应范围内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3. 经公示无异议,报县委宣传部审批后给予扶持。

  第九条  扶持标准及资金拨付方式

  扶持经费最高额度为5万元人民币,分为全额扶持、差额扶持和以奖代补扶持。

  全额扶持范围包括: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文艺规划,体现国家和省级文化艺术水准,具有原创性、民族性、示范性、经典性的重点项目;

  差额扶持范围包括: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关注人民生活、弘扬社会美德,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市场发展潜质的项目;体现时代精神和地域特点,反映晋宁新生活、新面貌、新风尚,特别是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新气象的重大现实题材以及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项目;

  以奖代补扶持范围包括:具有创新意识和独特艺术品位,达到一定的思想、艺术水准的新人新作项目;对传承、保护历史文化具有积极作用的优秀文艺作品。

  资金拨付方式分前期扶持和后期扶持,前期扶持一般不超过扶持经费总额的30%,主要用于深入生活、资料收集、作品创作;后期扶持安排在作品完成并经专家组评估、论证、验收合格后兑现,主要用于展出、表演、出版等。

  文艺作品扶持数量和各艺术门类所占比例视各年度实际情况而定。申请者因各种因素影响未能创作出作品的,应全额退回扶持资金并承担扶持金额2倍的违约金赔偿责任。

  第三章  优秀文艺作品奖励

  第十条  奖励对象和范围

  1.奖励对象

  晋宁县县属单位或居住在晋宁县的个人发表(获奖)作品;以晋宁为创作主题发表(获奖)的作品。

  2.奖励范围

  奖励的作品包括在市级以上获奖的文学、戏剧、广播影视剧、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曲艺、民间艺术等方面的文艺作品。

  3.奖项设置

  (1)上级奖励配套奖。主要对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文艺作品进行配套奖励,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获得全国常设性文艺类奖项的作品,将视情况给予配套奖励。主要指中宣部主办的“五个一工程”奖,文化部主办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广电总局主办的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记协、新闻出版总署及中国所协主办的全国常设性文艺类奖项。

  二是获得全省常设性文艺类奖项的作品及获得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奖励作品,将视情况给予配套奖励。

  三是获得全市常设性文艺类奖项的作品及获得市政府哲学社会科学奖励作品,将视情况给予配套奖励。

  (2)重大影响作品奖励。发表、出版、演出、展示、比赛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和良好社会效益的文艺作品,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4.奖励标准

  (1)获得全国常设性文艺类奖项的作品,按所获奖金额给予3倍奖励。

  (2)获得全省常设性文艺类奖项及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作品,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6000元、4000元奖励。

  (3)获得全市常设性文艺类奖项及市政府哲学社会科学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作品,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

  (4)具有重大影响的作品,视影响大小和社会效益给予2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要求

  凡向晋宁县文联申报文艺奖励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晋宁县获奖文艺作品奖励申请表》。

  2.有效获奖证书原件,获奖金额有效证明。

  3.申报单位注册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4.申报单位或个人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其它规定

  1.申报程序:获奖作品由单位或个人向县文联申报,文联组织专家对作品进行评审,公示后报县委宣传部审核,最后报县委、政府审批实施。

  2.多人合作完成的文艺作品,奖金由第一作者签领,奖金分配由全体合作人员协商确定;证书可按原作品作者人数颁发,顺序以原作品署名顺序为依据。

  3.同一作品,在不同等级获奖、发表、参展或参演,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4.所获奖励作品,县委、政府及县委宣传部、县文联可免费用于各种宣传展示。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20万元,用于全县优秀文艺作品的扶持和奖励。若当年未能全额使用,原则上划转下年合并使用。

  第五章  申报时限

  第十四条  本扶持奖励办法每年评审一次,在当年8-10月份进行申报,次年一季度召开会议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评审办法

  第十五条  评审及公示

  1.县文联负责组织部分本土文艺家和省市知名艺术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获奖作品按规定进行评审,并按各艺术门类初定相应奖项,提出奖励金额建议。

  2.评审奖项要在县内媒体或相应范围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内容和有关问题持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县文联提出申诉,由县文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和妥善解决。经公示无异议,报县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公布并颁奖。

  第七章  纪律

  第十六条  申报人或单位在申报过程中造成侵权的,取消评奖资格,并提出严肃批评;已获奖的,撤销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申报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处罚;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著作权人及利益相关人不得担任相关奖项的评委。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撤销其评审资格,并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晋宁县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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