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区作为云南省64个森林火灾高危区,自2026年2月1日起进入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26年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切实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就晋宁区森林草原防火实施封山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期限
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具体以防火期结束为准)
二、封山范围
根据《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对晋宁区高火险区域以及进入过火险区林区道路进行封山管理,具体为:
三、封山管理
(一)在封山期限内,除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封山范围。
(二)经批准进入封山范围的单位和个人、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在封山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1.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2.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
3.烧荒火、地埂,焚烧垃圾、麦秆、枯枝杂草;
4.野炊、生火烘烤;
5.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6.上坟烧香、烧纸等祭祀用火。
(三)封山范围内的饭店、宾馆、农家乐(经营户)、施工单位、电网管理单位必须接受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并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向进入其经营区域的人员告知防火注意事项。
(四)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四、实施主体
昆阳街道、晋城街道、宝峰街道、二街镇、上蒜镇、六街镇、双河乡、夕阳乡,麻大山国营林场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通告的实施。(附图:晋宁区森林火灾防治区划图)
五、法律责任
(一)火灾防治区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则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火灾防治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火灾防治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昆明市晋宁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