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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区“四规范一指导三保障”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是党中央保持土地承包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是亿万农民对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放活经营权的期待。

近年来,随着晋宁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蔬菜花卉产业得到长足发展。50%以上种植用地均采用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取得,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因合同不规范、监督不足等因素造成权益纠纷矛盾、损害农民和受让方权益的情况。因此,晋宁区制定出台了《昆明市晋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通知》,采用“四规范一指导三保障”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全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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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即规范流转合同。规范合同取得方式,土地经营权可以采取委托、入股、出租(转包)等方式取得。规范合同内容,流转合同内容应包括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条款(权属归属、是否需要恢复原状、补偿方式等),同时应附土地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合同双方信息页,以及地块示意图页等。限定流转期限,流转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最长不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承包期。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流转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特殊情况报乡镇(街道)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引用示范文本,引导流转双方使用《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建立健全风险保障金制度,合理确定风险保障金金额,并于签订合同时一并收取,合同期满受让方无违约行为的,退还保障金。

“二规范”即规范流转行为。明确规定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规范土地经营主体行为,明确了土地承包各方管理的职责:土地经营主体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承包方要及时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若不解除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规范”即规范流转公开交易。明确了农村集体未承包到户的土地出租,一般应当采取招标、公开竞价方式,4种特殊情况,经集体研究同意,可以组织采取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一是两次采用招标、公开竞价方式都未能成功交易;二是特殊招商引资项目、一县一业项目、区级以上政府重点支持的设施农业产业等项目用地;三是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特殊情况需要的项目用地;四是属于零星、边角地块(一般面积小于0.5亩,特殊情况不超过1亩)等不宜集中连片出租的集体土地。

“四规范”即规范流转备案。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应向发包方和报乡镇(街道)备案。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保障农户承包权,盘活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要求,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发包方),土地流转要在发包方备案,同时发包方录入土地流转台账平台报乡镇(街道)备案,以便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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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即指导流转价格。指导土地流转双方约定科学合理的价格浮动条款,确保流转价格处于公平合理的区间,特别是对于大量资金投入实施高标准基础设施建设的,在地租调整上要合理保护投资者的预期收益。

“一保障”即保障收益分配。明确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核算,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合理分配流转收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收取不高于年流转费用10%的管理费用。

“二保障”即保障风险防范。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事前审批,事后备案”具体要求:面积50亩(不含)以下,由村集体经济(村委会)核查后,报乡镇(街道)备案;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亩(含)-500亩(不含)之间的,由乡镇(街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审核,出具审批意见。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0亩(含)-1000亩(不含)之间,或区域内跨乡镇(街道)流转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由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批。

“三保障”即保障纠纷救济。建立健区、乡、村三级调解机制,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乡镇(街道)、村委会调解。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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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的落实,规范的管理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基础,也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基础。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将进一步抓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为推动集约化现代农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打好基础,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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