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包容审慎信用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经营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97 号),按照场监管局全面推行包容审慎信用监管有关工作要求和精神,进一步创新信用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加强失信风险提示,构建失信惩戒及信用修复“缓冲”、“容错”机制,持续优化信用监管服务,助力经营主体重塑信用。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失信警示提醒。对即将逾期未年报经营主体、通过登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经营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前,采取电话联系、短信提醒、上门走访等方式提醒经营主体及时履行公示义务。

(二)实行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检查包容监管机制根据《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异常名录缓冲期管理工作方案》(发〔202286号),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主体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不直接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给予7的缓冲期。对经营主体仍有经营意愿的,引导其采取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对经营主体决定暂时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引导其进行歇业备案。在缓冲期内做出守信承诺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歇业备案的,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三)实施公示信息抽查容错机制根据《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异常名录缓冲期管理工作方案》(发〔202286号),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经营主体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网址等一般状态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允许经营主体修改。对企业公示的资产状况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实缴注册资本等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企业可提供合理解释,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且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给7天的缓冲期,在缓冲期内做出守信承诺并改正不一致的信息,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免除及时补报年报的行政处罚。经营主体首次未630前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的,可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免予行政处罚。

(五)实施“两书”达。根据《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工作方案》(发〔202385号),按照“谁处罚、提醒”原则,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步做好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提醒工作,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提醒函》

(六)支持失信企业修复信用。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以外,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1年,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经营主体,指导其申请信用修复。

(七)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对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对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千元及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3个月即不再公示;对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6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1)且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支持其申请信用修复。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提前停止公示的除外。

(八)推行容缺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对因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申请人已纠正违法行为,仅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的,可容缺”受理,符合修复条件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九)压缩信用修复办理时限。对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修复的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2023年二季度开始,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情况已纳入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指标评价体系,请局综合服务中心,各市场监管所要充分理解包容审慎信用监管与经营主体发展之间的关系,认真组织并落实好上述工作措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涉及部门要以信用提升行动为切入点,加大包容审慎信用监管宣传引导力度,提高守法守信经营主体获得感,助力经营主体纾困解难。

(三)按时报送材料。局综合服务中心、各市场监管所结合各自职能,认真总结、提炼工作中好的经验,于每季度末月(3、6、9、12月)的10日前将阶段工作情况信用监管实施经营异常名录缓冲期管理的经营主体,同时将《经营异常名录缓冲期管理统计表一并报送;对实施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两书”达的案件,将处罚决定书和修复告知提醒函同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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