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昆明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取证补助办法(试行)》、《昆明市残疾人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取证补助办法(试行)》部分条款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

关于对《昆明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取证补助办法(试行)》(昆残发〔2015〕55号)、《昆明市残疾人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取证补助办法(试行)》(昆残发〔2015〕77号)部分条款

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开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残联:

自《昆明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取证补助办法(试行)》昆残发〔2015〕55号)、《昆明市残疾人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取证补助办法(试行)》昆残发〔2015〕7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残疾人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补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昆残发〔2016〕50号)和《关于滇中新区所涉区域享受<昆明市残疾人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补助办法(试行)>和<昆明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取证补助办法(试行)>政策事宜的通知》(昆残发〔2018〕40号)等特惠政策实施以来,有效的丰富我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渠道和方式,激发了广大残疾朋友学习、提升职业、就业技能的热情,广大残疾朋友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帮扶,帮扶了一大批残疾人自主创业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受到广大残疾朋友的充分赞扬。随着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不断完善,更多的残疾人朋友通过技能培训,取得了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促进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残疾人就业竞争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氛围更加浓郁。

为适应发展所需,更加便捷、快速、有效的帮助广大残疾人朋友,结合我市实际,经报请市残联理事会同意,对以上两个办法中的补助对象范围、审批程序和权限等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对《昆明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取证补助办法(试行)》(昆残发〔2015〕55号)第九条 补助金审核办理程序和《昆明市残疾人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取证补助办法(试行)》(昆残发〔2015〕77号)第六条审核办理程序均调整为:

(一)乡镇(街道)残联对所受理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进行核实,初审后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联。

(二)各县(市)区残联自行对审核材料进行核查、审批和存档。

(三)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只对各县市区上报审核汇总情况进行备案。

根据审核办理程序变更情况,审批审核表相应改变。

二、删除《昆明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取证补助办法(试行)》(昆残发〔2015〕55号)第七条内容

三、增加《昆明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取证补助办法(试行)》(昆残发〔2015〕55号)第八条中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增加:本人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四、《昆明市残疾人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取证补助办法(试行)》(昆残发〔2015〕77号)第二条 补助范围及对象调整为: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条件,通过驾驶员培训考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C5以上驾驶证的残疾人”。

五、原《关于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残疾人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补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昆残发〔2016〕50号)停用。《昆明市残疾人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取证补助办法(试行)》相关辅助文件可参照省残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卫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切实做好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云残发〔2016〕119号)执行。

附件:关于切实做好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云残发〔2016〕119号)

      

       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6月5

附件:关于切实做好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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