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产业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
(晋政通〔2022〕4号文件)
(2022年3月7日)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鼓励以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开展招商引资,结合云南省、昆明市关于中介招商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从昆明市外新引进,工商及税收关系落户昆明市晋宁区,符合昆明市晋宁区产业导向,具有真实经营地址且对昆明市晋宁区有实际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企业(项目)按本办法对项目引荐单位给予奖补。项目引荐单位是指:与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正式签订招商引资委托代理合同书的企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不含投资者本身)。企业单位为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商会、协会、专业机构、产业联盟及其他社会团体。2.与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或两个区级管委会签订过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5.实际到资内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外资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 1.基础设施建设(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发电、国家限制类(淘汰)产业、捐助资产等;2.凡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3.受到国家(省、市)生态环境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处罚的项目。(三)对引进拥有国内外领先技术或行业领军人才的引荐单位,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奖励。(一)引荐单位提供了有效项目信息,协助项目成功引进的,根据项目实际到资予以奖励。项目实际到资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按2‰进行奖励;项目实际到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按3‰进行奖励;项目实际到资5亿元以上的,按4‰进行奖励;非用地类项目按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为参照,给予引荐单位5‰奖励。(二)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企500强”企业,且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除外资部分),除以上奖励外,还分别给予引荐单位15万/家次、10万/家次、5万/家次奖励。(三)引入外资项目的引荐单位按照实际利用外资金额3‰给予奖励。对引入世界“500强”的实际利用外资金额部分按5‰给予奖励。(四)项目引荐单位在项目完成协议投资、建成投产运营后一次性申请奖励。(五)单个项目奖励内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外资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含350万元)。(六)省市投资促进部门已奖励兑现的,且奖励资金超过或等于以上奖励标准的,不再重复兑现;奖励资金少于以上奖励标准的,差额部分按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兑现。(一)兑现项目必须是纳入昆明市对晋宁区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的项目。由昆明市晋宁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备案。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单位,多单位报备的,以项目投资者最先认可者为准。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昆明市晋宁区项目引荐备案登记表》(附件1);2.与项目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证明或协议; 3.引荐单位的有效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卡复印件等)。企业(项目)引荐单位须按规定填写《昆明市晋宁区项目引荐单位申报表》(附件2),并附引荐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引入企业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卡、纳税证明及至多上两级投资股东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外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的实际输机数及认定情况。在昆明市晋宁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1.相关申报资料齐全并完成公示后,昆明市晋宁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对其固定经营地址、工商、税务、到位资金情况及各项相关资料等进行查验无误,报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后,按照奖补金额对引荐单位予以兑付。2.奖金以人民币支付;在发出奖励通知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荐单位自行依法缴纳。(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1日施行的《晋宁县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晋政通〔2015〕9号)同时废止。(二)本办法由昆明市晋宁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