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区出台《昆明市晋宁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近日,晋宁区出台《昆明市晋宁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进晋宁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强化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实现创建目标。 

    《办法》指出,凡是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负有组织、监督和实施创建工作责任的单位及其人员均适用该办法。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的原则,明确各单位、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辖区内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办法》明确,未按照要求建立专门的创建工作机构,或者未制定创建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未部署或者部署不到位,人员和经费未落实到位的;创建工作组织不力,致使创建工作任务不达标的;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督办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整改到位的等十六种情形,将根据情节轻微严重程度、损害影响大小等情况,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纠正、通报、诫勉问责、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问责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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